年关将近,囊中羞涩,此时正好有人收银行卡账户,一张2000元。你快乐地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手机号等交给他人,感叹“竟然还有这样轻松的赚钱方法?”殊不知,你的行为可能已经构成犯罪。
近日,四川自贸区法院(天府新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被告小伟出售的银行卡被他人用以从事犯罪活动,最终法院判决小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获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21年2月,小伟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了银行卡和手机号,并将银行卡及手机号一并卖给小龙,小龙向他支付了2000元。
一个月后,四川某公司职员小李接到一起诈骗电话,来电诱骗他通过本公司账户向其他公司的对公账户和小伟的银行卡转账。其中,对公转账200万元,通过小伟的账号转账100余万元。
案件审理中,小伟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但自己的犯罪情节轻微,可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小伟提供的银行账户转款金额达100余万元,其并非犯罪情节轻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关于缓刑适用条件的规定。故对小伟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判决小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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