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89********,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址泉州南安市水头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4月10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2月23日至4月9日间,被告人刘某甲在南安市水头镇**路**号经营的**店中,通过手机微信接受郑某某、王某某(均已行政处罚)及微信昵称为“李X明”、“飞X哥”、“小X”、“为XX怀”“X吴”等38名微信好友的“六合彩”投注,投注数额达人民币153535元,并根据开奖结果赌输赢,从中获利约人民币35785元。2021年4月9日20时30分许,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南安市水头镇**路**号抓获被告人刘某甲,并当场扣押到1部灰色苹果11pro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书证:归案经过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违法犯罪前科电话查询、户籍证明、六合彩网站截图照片、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截图、吸毒检测表、微信投注清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郑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5.辨认、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的方式开设赌场,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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