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贺兰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判处被告人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12000元,上缴国库。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上旬,被告人咸某某听信他人出售银行信用卡可以“快速致富”,遂伙同他人先后办理多家银行信用卡,并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6套银行信用卡、U盾及绑定的电话卡以12000元价格出售给他人使用。2021年5月25日,被害人丁某某报案称有人冒充其领导以“应急用钱、用完即还”为由骗取其财物700余万元。其中,被害人丁某某在贺兰县某银行柜台通过本人银行账户向诈骗方提供的被告人咸某某个人银行账户转款200万元,该款项在入账后三小时内便转入其他29个个人账户,致使被害人丁某某被骗资金无法追回。案发后,被告人咸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咸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银行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咸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违法所得12000元应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宣判后,被告人咸某某后悔不已,称因法律意识淡薄,图一时之利才误入歧途,今后一定吸取教训,不会再犯。
近年来,网络犯罪呈高发多发态势,大量“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电话卡被犯罪分子购买后用于诈骗活动,给打击犯罪带来极大困难,给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电信网络秩序,甚至国家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为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资金流转收取通道,贺兰县法院积极响应全国“断卡”行动,对涉“两卡”违法犯罪案件集中审理,严厉打击整治非法买卖“两卡”违法犯罪活动。同时积极延伸司法服务触角,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和电信网络诈骗专项普法宣传活动,加强网络犯罪源头治理、综合治理,不断巩固深化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成效。下一步,贺兰县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以更大的决心和力度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守护人民群众的“钱袋子”,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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