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两名男子因涉嫌协助海外投资诈骗集团保留犯罪行为所得利益,以及处理犯罪行为的利益,将在今天(13日)被控上法庭。
根据警方文告,警方于2018年11月接获消息,指有海外投资诈骗所得的犯罪收益被存入我国的企业和个人银行账户,其中的个人银行账户收到多达30万元犯罪所得。
初步调查显示,一名24岁的男子在有理由相信银行账户将被用于保留他人的犯罪收益的情况下,开设个人银行账户,并放弃对账户的控制权,以换取佣金。
男子因此触犯贪污、贩毒和严重罪案(没收利益)法令下第65A章第44条文。
警方进一步调查披露,个人账户中有些犯罪所得据称由另一名34岁的男子提取。这名男子不认识24岁男子,却持有其银行卡。
34岁的男子被指从这个银行账户中提出2万2000元,转交给身份不明的人士。他也涉嫌提取了5675元来购买奢侈品。警方怀疑,男子所提取的钱财是犯罪行为收益。
他因此触犯贪污、贩毒和严重罪案(没收利益)法令下第65A章第47条文。
警方表示,严正看待任何参与洗钱的人士,违法者将依法处置。
警方也提醒,为避免成为犯罪的帮凶,公众应拒绝他人提出的注册公司或开设银行账户的要求,或使用自己的银行账户接收资金,因为如果这些钱和犯罪活动有关,公众将被追究责任。
根据法令,触犯贪污、贩毒和严重罪案(没收利益)法令下第65A章第44和47条文者一旦罪成,皆可被判处罚款最多50万元,或坐牢不超过十年,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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