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某沉迷网络赌博,为了满足网络赌博资金需求,竟诈骗他人巨额钱财。近日,广西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肖某某有期徒刑9年7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损失。
现年30岁的肖某某是湖南省涟源市人,在钦州市钦北区经营一家五金电器店。2020年1月15日,肖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供述她从2019年6月起在网络平台参与赌“三公”等游戏。将积蓄输完后,为了继续网络赌博,她以帮舅舅做工程和朋友急需用钱为由向谢某某借款。肖某某自认通过银行、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方式向谢某某借款共计524万余元,案发前尚欠谢某某186万余元。
据查,肖某某除经营一家五金电器店外,无其他副业,名下无房产、理财等资产,也没有和舅舅合作做工程。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肖某某犯诈骗罪成立。肖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悔罪态度较好,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肖某某诈骗他人钱财用于赌博,依法可从重处罚。
法理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超过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法院结合肖某某的犯罪事实、悔罪表现等对其作出上述刑罚判决。
热点资讯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