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纳雍法院审结一起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被告人王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对被告人王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元依法继续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3月以来,被告人王某联系苏某(另案处理)有偿为其运送偷渡人员,具体由苏某驾车将偷渡人员从云南省普洱服务区运送到澜沧糯扎渡一个标有191数字牌的高速公路处,并指引偷渡人员换乘其他车辆前往边境。同年4月8日,王某1(另案处理)组织陈某、黄某、蒙某、朱某、周某、刘某(六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昆明市官渡区集中后,由杨某(身份信息不详)联系被告人王某与马某(另案处理)安排车辆来运送王某1等人偷渡。当日,马某安排张某(另案处理)驾驶车牌号为云A的金杯牌面包车从昆明市官渡古镇祥林石化加油站接上王某1等七人后,沿着高速公路到普洱服务区后将王某1等七人交给被告人王某联系来的苏某,由苏某驾车将王某1等七人从普洱服务区运送到澜沧糯扎渡一个标有191数字牌的高速公路处后,指引王某1等人翻越高速公路护栏去换乘其他车辆前往孟连县。同月10日,王某1等人在孟连县开宾馆住宿等待偷渡到缅甸期间被公安机关截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安排苏某驾驶车辆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