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昌县:两男子偷渡缅甸务工被以偷越国境罪判刑。网传缅甸那么多电信诈骗等负面事情,怎么还有人偷渡务工?不正当的钱还是不要赚,否则得不偿失,你们说呢?
2020年3月,许某成、刘某豪与金某(另案处理)相约到缅甸务工。
2020年3月12日,三人从西昌出发,途经云南省昆明市、景洪市、勐海县到达中缅边境后,乘坐皮划艇偷渡到缅甸小孟拉。
2021年12月5日,许某成从西双版纳勐海县打洛口岸投案自首,被行政处罚人民币1000元;
2020年10月11日,刘某豪从缅甸邦康偷渡入境,在孟啊被抓获,被行政拘留五日并罚款人民币3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成、刘某豪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成属于自首、被告人刘某豪系坦白。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许某成、刘某豪均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各五千元人民币。
被告人许某成、刘某豪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许某成于2019年曾与他人结合偷越国境至缅甸,后又偷越国境返回国内。
2022年2月25日,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成、刘某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未办理出入境手续,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偷越国境罪。德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考虑被告人许某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属于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在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预缴纳罚金,主动接受附加刑的处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许某成在本案前已有偷越国境的行为,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行为、情节,公诉机关提出对二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对于二被告人之前因本案所受的行政拘留或罚款的行政处罚情形,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在本案依法对其刑事处罚时应当予以折抵相应的刑期或罚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二)项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许某成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刘某豪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