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10月断卡行动开展以来,平阴法院积极作为、持续发力,严厉打击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近日,山东平阴法院又审结二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黄某某、茆某某、董某某、陈某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截止日前,平阴法院已审结9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判处23人。有效打击了电信网络犯罪等关联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让我们通过案例来了解“断卡”行动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类新类型犯罪案件。
案例一
2021年6月30日至7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经兰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某酒店内,将本人手机、微信号码及微信支付绑定的银行卡四张提供给黄某甲、霍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用于接转被骗资金。涉案银行卡共计为电信诈骗等网络犯罪活动结转资金共计70余万元,非法获利30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对其可从宽处理。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例二
2021年4月份,被告人茆某某得知有人需要银行卡用于非法接转资金,为了牟利,自己办理了多张银行卡。被告人董某某、陈某某为牟利,明知茆某某联系其办理银行卡系用于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办理银行卡并出售。其中,茆某某将自己名下的三张银行卡交由他人用于接转非法资金共计66万余元,获利11000元。董某某名下五张银行卡被用于接转被骗资金370余万元,获利23800元。陈某某名下的二张银行卡被用于非法接转资金共计300余万元,获利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当事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的情节,法院以茆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董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被告人陈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