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一起涉嫌偷越国境罪案件。
2019年6月,被告人艾某与他人联系好工作后,邀约黄某、庞某等人到云南务工,后根据他人安排从云南省景洪市勐海县打洛口岸通过乘坐摩托车、船只的方式偷渡到缅甸小勐腊工作。至2021年8月期间,艾某、庞某、黄某、王某(后由被告人艾某邀约到缅甸务工)等人又多次结伙偷越国境。2021年8月,因变更务工地点,庞某、王某找不到回国路,于是向当地警方报案被遣送回国而案发。
被告人艾某、王某、庞某、黄某对其从云南偷渡到缅甸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根据庭审情况,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偷越国境罪判处被告人艾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庞某、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四人均适用缓刑。
为让四人了解其所涉罪名,法官在审理时对偷越国境罪的罪名进行了释明,强调进出国(边)境应持有相应的出入境证件,核验身份后放行。四被告人明知是出国,仍采取偷渡的方式多次进、出境,无视国(边)境管理法规,其行为应受法律的制裁;另在国际环境矛盾凸显、新冠疫情持续的大环境下,个人应加强防范意识、大局意识,将自己的行为始终置于法律规定之下,任何行为不能逾越法律规定,守法是自身意识,也是作为社会人、一国公民应尽之义务。
经释明,四被告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了新的认识,表示认罪认罚,接受社区矫正,同时向法官咨询在缓刑考验期间应注意的事项,法官均予以答复、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