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偷越国(边)境
被判处刑罚的公告
为依法惩处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活动,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现将部分被刑拘、判处刑罚的涉偷越国(边)境犯罪人员向社会予以公告。
1、许某华,男,36岁,衡南县茶市镇人,身份证号码:4304221986******55。因组织董某根、王某辉等人偷渡至缅甸低邦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被衡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王某,男,34岁,衡南县栗江镇人,身份证号码:4304221988******79。因组织王某跃、王某华等人偷渡至缅甸“龙盛公司”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被衡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3、贺某,男,29岁,衡南县冠市镇人,身份证号码:4304221993******18;陈某,男,32岁,衡南县冠市镇人,身份证号码:4304221990******30;阳某峰,男,34岁,衡南县冠市镇人,身份证号码4304221988******3X。因三人结伙偷渡至缅甸、老挝等国家,被衡南县人民法院判处贺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判处陈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判处阳某峰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目前,公安机关正在侦办资某、资某姣、资某龙、资某国等人偷越国(边)境案件,该四人已被刑事拘留。下一步,公安机关将持续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偷越国(边)境犯罪,对涉嫌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最大限度彰显刑罚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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