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言
说法
成功抗诉电信网络诈骗领域
“黑吃黑”案件
被告人王某某数罪并罚获刑十余年
日前,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提出抗诉的王某某盗窃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以被告人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
一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5张银行卡提供给陌生人员,并在陌生人员转移犯罪资金过程中予以人脸识别等进行配合,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后被害人李某某按照网络诈骗团伙的要求,将45万元存入被告人王某某名下银行卡,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绑定的手机银行发现自己的上述银行卡转入该笔资金后,遂产生非法占为己有的念头,通过手机银行分多次将上述赃款转至自己名下的其它银行卡、微信及支付宝账户,全部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
二
办理过程
嘉峪关市公安局以王某某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审查起诉。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经审查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遂以二罪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以被告人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
该案一审判决后,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仅评价了其转移资金的行为,对其非法占有资金的主观目的和实施窃取他人财物的客观行为未予评价。故一审判决对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他人45万元的行为认定罪名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遂向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日前,经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依法予以改判,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电信网络诈骗中的“黑吃黑”,是指银行卡持有人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帮助诈骗团伙收取、转移诈骗资金。在此过程中,一旦发现自己银行卡中进入大量资金,伺机将卡内资金转移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无论是提供银行账户、还是占有诈骗资金,都是想要不劳而获躺着就把钱装进自己腰包的行为。明知进入自己银行账户的钱都是来路不明、见不得光的“黑钱”,本着诈骗团伙不敢报警、也不敢找自己算账的心态,遂以“黑吃黑”的手法非法占有,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以非法占有目的侵害公私财产的行为,终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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