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3日上午,贵州岑巩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案件,岑巩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诉讼,根据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审判员通过让被告人远程视频参加方式进行庭审。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通过某聊天软件在网上认识一位昵称为“某豆”的人,在聊天过程中,“某豆”告知杨某帮助转账可以提成。在“某豆”的教唆指导下,杨某先后将身边朋友李某、陈某等人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共计70余个账户提供给“某豆”,并依照“某豆”的安排帮助转账,涉案流水190余万元,杨某非法获利1万余元。据调查,涉案款项系电信网络等犯罪活动的赃款。
案发后,违法提供账户帮助转账的李某、陈某等人非法获利均已被公安机关没收,且受到相应处罚。
综合全案犯罪情形以及被告人杨某的认罪悔罪态度,岑巩县人民法院当庭进行宣判,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违法所得继续追缴,手机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杨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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