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庹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继续追缴被告人庹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550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庹某在网吧上网时认识了一位微信好友,该好友告知被告人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银行卡并开通手机银行给其使用,其按照银行卡每天的转账限额给被告人报酬,被告人表示同意。2021年8月至10月,被告人先后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三原县五个银行分别办理了共计五张银行卡,绑定其本人的手机卡,开通网银后给微信好友使用,从中获利2550元。经查,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杨某被骗资金中的十七余万元通过上游账户汇入庹某出售的中国银行卡内。经计算,庹某出售的上述银行卡从2021年8月9日至10月2日的账户流水共计五千三百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庹某在办理银行卡及手机卡时签署了严禁出借、出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告知书,在明知出借银行卡可能被他人用于犯罪的情况下将自己的五张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使其银行卡被用于犯罪,且银行卡流水达五千三百余万元,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遂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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