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以来,人行长春中支充分发挥吉林省反洗钱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协调作用,深入开展吉林省打击洗钱犯罪两年专项行动,推动辖内打击洗钱犯罪工作取得积极成效。2021年,辖内共有16起案件以《刑法》第191条洗钱罪成功宣判,宣判数量是去年的4倍。其中,2021年10月29日由长春市南关区法院开庭审理的“苏某等2人自洗钱案”是自《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吉林省首例宣判的“自洗钱”案件。
据了解,人行长春中支不断强化与吉林省公检法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洗钱案件协作机制,提升合作力度和深度,牵头联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在全国率先开展打击洗钱违法犯罪两年专项行动,在线索排查、案件查处、科学研判等领域加强协作,为保障吉林省打击洗钱犯罪工作顺利推进夯实了基础。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人行长春中支抢抓工作机遇,围绕洗钱线索认定、案情研判、洗钱罪法理研究等方面,在公检法等部门间开展广泛宣讲,并举办吉林省打击洗钱犯罪专题培训班,邀请人民银行总行和最高检专家授课,对吉林省人民银行、公检法系统及义务机构反洗钱人员进行培训。人行长春中支充分依托反洗钱调查职能优势,深度参与案件办理,协助侦查机关及时调取嫌疑人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梳理涉案人员账户资金流向,为案件办理提供了专业资金分析和证据支持。
为进一步凝聚部门间工作合力,着力提升案件查办质效,人行长春中支积极发挥吉林省反洗钱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中的牵头协调作用,组织召开吉林省打击洗钱犯罪两年专项行动推进会、新闻通气会等,会同公检法部门多次开展案情会商、工作座谈,并赴通化、集安两地开展调研,与市县两级公检法部门进行现场沟通协调,有效加快案件开庭审理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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