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如下:
2021年9月2日,犯罪嫌疑人岩某1(在逃中)让被告人岩某2(傣族,初中文化,无业)帮运送4名欲偷越国境人员,被告人岩某2邀约被告人岩某3(傣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被告人岩某4(傣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一起运送。被告人岩某3、被告人岩某4负责驾车从景打高速前往214国道(勐海至景洪方向)的木材检查站和兴海检查站探路,确保无查缉后,被告人岩某2再驾车到景洪告庄接4名欲偷越国境人员到勐混路搅拌站附近交接给摩托车司机被告人李某(另案处理)后返回景洪。
2021年9月5日,被告人岩某2驾车在嘎栋大酒店接到3名欲偷越国境人员,经214国道前往勐海,沿途接上探路放风的被告人岩某4,将3名欲偷越国境人员送至勐海,安排入住勐海镇曼尾村6号后返回景洪。2021年9月6日,由被告人岩某2驾车探路,被告人岩某4驾车在景洪市转盘处接到2名欲偷越国境人员后前往勐海,在快到兴海检查站时,被告人岩某4让偷渡者万某下车换乘被告人岩某2驾驶的车辆,到达勐海县城后安排两人入住勐海镇曼尾村6号。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岩某2、被告人岩某3、被告人岩某4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岩某2、被告人岩某3、被告人岩某4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最终,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岩某2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
被告人岩某4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
被告人岩某3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未随案移送的涉案的车牌号云K×××××号白色哈佛越野车1辆、蓝色苹果手机1部、银色华为手机1部、白蓝双色华为荣耀手机1部,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勐海县公安局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