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某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从中牟利,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认定覃某犯开设赌场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
覃某现年40岁,是柳州市柳江区居民。2018年10月29日,覃某伙同刘某、廖某、钟某(三人均已判刑)共同出资购买网络赌博账号及“上分”,并利用刘某某(已判刑)经营的位于柳州市柳南区某无门牌小卖部作为赌博场地,由刘某某提供的互联网络,连接廖某的电脑。此后由廖某负责具体赌博操作,以“龙虎”赌博方式,多次招揽赌博人员投注赌博。至同年11月4日,不到一周时间,该赌场便接受投注共4517笔,有效投注金额共计44.89万余元。覃某与刘某、廖某等人从中“返水”获利,刘某某因提供场地亦相应获利。案发后,覃某的同伙纷纷落网,后被判刑。直至2019年12月3日,覃某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覃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对覃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覃某与刘某、廖某、钟某共同协商并出资购买网络赌博账号及“上分”,且共同分配收益,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覃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决定对覃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覃某服判不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理评析:
我国刑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3人以上的,或者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属于刑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其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或者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或者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本案中,覃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接受投注共4517笔,有效投注金额共计44.89万余元,其开设赌场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因此,覃某依法构成开设赌场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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