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日,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响,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潘某某、徐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开庭审理。开庭审理前,审判员何法官认真阅读了案件卷宗材料,深入研究案情,制定了详细庭审提纲,为庭审做好了充分准备。
整个庭审在主审法官主导下,证据出示环环相扣、逻辑性强、有序推进,庭审程序条理清晰,效率高。二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该案当庭宣判:被告人潘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徐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至2020年11月,被告人潘某某伙同被告人徐某某等人以帮助他人“办理创业贷”为名使用“客户”身份证大量办理单位对公帐户、个人银行卡、U盾四件套或者直接收购银行卡、U盾四件套,之后将办理的单位对公帐户、个人银行卡、U盾四件套卖给电信网络犯罪团伙使用,潘某某获利10万元,徐某某获利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徐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徐某某系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某、徐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上述判决。
银川市网信办、金凤区长城中路司法所20余名干部到现场观摩了庭审的审理。庭审结束后,旁听人员纷纷表示,旁听庭审让他们对电信诈骗尤其是下游为电信诈骗提供银行卡结算业务有了更直观的认识。作为干部群众不仅要谨防被电信诈骗,更要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微信、QQ账号、支付宝等,同时也要加强电信诈骗宣传力度,提醒大家勿占小便宜吃大亏,成为电信诈骗分子的“帮凶”,受到法律严惩。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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