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高雄市警局三民二分局前分局长李世昌被控在担任巿警局行政科专勤组长期间收贿573万元(新台币,下同)包庇赌博电玩业者,一审认罪缴回不法所得获高雄地院依贪污罪轻判有期徒刑8年、褫夺公权3年;李上诉后,高雄高分院上午审结宣判,将李上诉驳回,维持一审原判决。可再上诉。
判决指出,李世昌担任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行政科专勤组组长期间,高雄市30多家电玩业者透过离职警员叶嘉雄、彭达明(经检察官缓起诉处分确定)担任白手套向李世昌行贿,经李世昌同意后,即由电玩业者按月透过叶嘉雄等人交付40万至80余万元不等贿款给李世昌,李世昌再于专勤组办公室将半数贿款转交当时专勤组副组长(警务正)林振宏。
法院认定,李世昌等人自2011年3月至2012 年11月底为止共收受贿赂21次,金额累计1146 万元,其中李世昌与林振宏各分得573 万元。法院审理时李世昌及白手套叶嘉雄均坦承犯行,合议庭考虑李世昌身为高阶警官,未能洁身自爱,利用政府赋予之权利与机会收受高额贿款,败坏警界风气、损害警察形象,及李世昌坦然认罪等情况轻判有期徒刑8年,上诉二审后今仍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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